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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大游|生驹惠理子|打击与惩治“套路贷”虚假诉讼、虚假陈述暨非法金融行为十大典


BG大遊。信託。基金投資,投資股票,BG大遊APP下載金融行為,2016年至2017年期間,項某自行或指使吳某、付某等8人,分別作為原告以民間借貸為由向縣人民法院起訴被告王某、巢某等人,共計11件案件,縣人民法院通過判決、調解形式確認債權430萬元。
2019年在“套路貸”專項排查中,縣人民法院在對所有民間借貸案件排查中,發現此系列案件存在一定的關聯性,遂進行復查,復查查明:項某本人起訴3件,標的分別為75萬元、180萬元、65萬元,王某、巢某等人均到庭,並認可借款,達成調解協議。但吳某等8人起訴的8件案件,兩被告均到庭領取訴訟材料並且簽署地址確認書,但開庭時均沒有到庭參加訴訟,該8件案件中部分案件與前3件案件時間相差很多或幾乎同時,前3件案件積極到庭調解,後8件案件領取訴訟材料後不參加開庭,可能存在被人脅迫不到庭的情形,能夠引起對借款線件案件的證據都非常完備,格式統一,均有兩被告出具的借條和相應的銀行取款憑證,提供到法院的復印件均是復印件在一張紙上,有一人操作之嫌,符合“套路貸”虛假訴訟中,證據過于完備、被告不到庭的特征。8件案件的訴訟標的基本都是15萬元與20萬元,均沒有約定利息,均是發生在180萬元起訴之前,借條的錢數比較規整,系某筆借款利息的可能性較大。綜上,上述11案有“套路貸”虛假訴訟犯罪的嫌疑。
法院決定對上述9人涉及的11件原審案件進行再審,再審裁定:撤銷原法律文書,駁回起訴,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已將本案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項某、吳某、付某涉嫌虛假訴訟罪、非法拘禁罪,移送審查起訴,目前案件正在人民法院審理中。
項某自行或唆使、指使吳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讓受害人簽訂變相“借貸”等相關協議,通過惡意制造逾期、制造虛假銀行流水等手段形成虛假債務,然後借助訴訟、暴力等手段,最終達到非法侵佔他人財產的目的。本案中,項某等人通過一系列的“制套”、“下套”“加套”、“收套”等操作,特別是在借款人無力償還時,通過各種軟硬兼施的“索債”方式,繼而與借款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款”協議,不斷壘高債務。在此過程中制造涉及多人的銀行流水虛假給付假象,將款項分配給多人持有,將原本65萬元的借款,套路成高達430萬元的債務,分不同時間段各自起訴至法院,並恐嚇、威脅借款人不到庭,使法院在民事案件審理階段難以通過個案發現套路情形,進而作出錯誤的裁判。
本案是典型的涉嫌“套路貸”犯罪,犯罪手段隱蔽、多樣,犯罪金額大,涉及人員多,幾乎涵蓋了“套路貸”犯罪的所有特征。通過本案也反映出“套路貸”犯罪很多時候不是體現在一個單獨的或幾個案件中,需要把所有關聯案件聯系起來,才能有效提高對于“套路貸”虛假訴訟的甄別能力。
被告李某于2017年1月20日向原告史某借款8萬元,並根據史某要求出具8萬元借條,同日,李某還向史某出具了數額為8萬元的車輛抵押借款協議一份。後因李某未能按時還款付息,李某應史某要求向其女婿趙某出具金額為3.4萬元的借條一張,該張借條載明款項並未實際交付。後史某持三張條據于不同時間分別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李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查明,史某涉嫌就同一筆借款重復起訴,二審裁定:一、撤銷一審判決;二、駁回史某的起訴。因案件涉嫌虛假訴訟,二審法院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後史某被人民法院認定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本案為典型的“套路貸”虛假訴訟,現有部分放貸人會對同一筆債務以不同法律關系分兩案起訴,重復主張債權。更存在對同一債務人在持有所有借條情況下不一並起訴,而是分開起訴,涉嫌將部分借款利息當成本金起訴。意圖通過司法途徑,欺騙司法機關作出錯誤裁判BG大遊,使得受害人承擔虛假債務,從而達到非法侵佔受害人財物的目的。借款過程中,借款人應提高自身警惕,注意保留好原始借據,如被迫出具雙倍條據也應積極保留證據,及時向司法機關反饋,維護自身權益。對于“套路貸”違法犯罪人員惡意提起的虛假訴訟,人民法院在審判中通過加大對借貸關系合法性、真實性的審查力度,嚴厲打擊“套路貸”等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
2020年1月6日,武某因涉嫌虛假訴訟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目前,該刑事案件正在人民法院審理當中。
原告徐某起訴被告任某某要求償還借款50萬元及利息,並提供未載明債權人的借條以及轉賬記錄予以證明。被告任某某辯稱原告徐某並非借款的出借人,其當時是向案外人週某借款並出具借條,其已按月利率7%標準向週某支付利息30餘萬元。原告徐某則陳述當時是其本人與被告任某某商談借款,其從未收到被告任某某的還款, 案外人週某未參與借款過程,其與案外人週某之間也不存在經濟往來。因該案件與案外人週某存在關聯,縣人民法院依法追加週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並責令原告徐某提供自借款之日起至被告任某某主張的最後一次還款日期止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根據原告徐某提供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縣人民法院查明,在原告徐某向被告任某某轉賬50萬元之前,原告徐某從案外人週某處收到轉賬30萬元,在案外人週某每月從被告任某某處收到35000元後,案外人週某均會向原告徐某轉賬14000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任某某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傳喚原告徐某和案外人週某談話,二人在公安機關談話時均認可當時是案外人週某與被告任某某商談借款,原告徐某並未參與借款過程。
法院一審認定原告徐某和案外人週某涉嫌“套路貸”犯罪,裁定駁回原告徐某的起訴,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原告徐某不服一審裁定,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BG大遊,維持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的情況,這種情況下,被告雖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異議,但一般都難以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此案提示我們:一、在借款過程中,借款人應特別注意提高自身風險防範意識,警惕可能陷入“套路貸”泥潭,特別要對借款協議未注明出借人情況多加留意,借款協議簽訂時應盡可能留存副本,以便出現糾紛時進行比對,對于已經發生的侵犯權益的涉嫌犯罪行為,應積極向公安機關報案。二、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通過加強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BG大遊,努力查明案件事實,追求事實的客觀線
王某與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簽訂信用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由夏某向王某出借20萬元,但王某須向甲公司支付咨詢費1萬元,向乙公司支付審核費1萬元,向丙公司支付服務費1萬元,並且一次性在20萬元本金中扣除。同日,出借人夏某與借款人王某約定出借款項20萬元以及月息按2分計算,夏某在代替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扣除咨詢費、審核費、服務費3萬元後,將17萬元打到王某賬戶。因王某未歸還款項,夏某將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歸還本金20萬元及相應利息。
一審法院在扣除咨詢費、審核費、服務費費用後,判決支持了夏某實際出借的17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在夏某上訴後,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後經再審,裁定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駁回夏某的起訴,並將相關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夏某借助互聯網金融平台,大肆放貸,其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情形,其行為已經給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嚴重損害,侵害了公共利益BG大遊,應作否定性評價生駒惠理子。根據案件情況,夏某提起訴訟的部分案件中存在誘使相對人簽訂虛高借貸協議、隱匿還款證據,非法佔有相對人財物的意圖,其行為涉嫌“套路貸”虛假訴訟。雖然咨詢費、審核費、服務費等費用的名義收取人是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而實際上三家公司系夏某控股或參與經營,訂立過程是先由三家公司與借款人訂立合同,洽談借款與咨詢費、審核費、服務費收取等問題,再由夏某出面提供出借資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與夏某實際上是利益共同體,只是在借款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分工或扮演的角色不同。夏某的行為涉嫌“套路貸”虛假訴訟情形生駒惠理子,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張某依據2010年11月20日金額為43000元的“貸款條”一張及微信聊天和轉賬記錄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馬某償還借款43000元及利息。
二審查明,張某同時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向一審法院起訴馬某,要求給付貨款45300元及相應的利息。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馬某的訴訟請求。在該判決中,扣減了同樣在本案中作為還款憑證的2019年5月5日微信轉賬還款2000元。為證明欠付貨款情況,馬某在另案中提供欠條兩張。分別為:2010年7月18日欠條一張,載明:“欠條 今欠到材料費貳仟參佰元整 2010年7月18號 馬某”;2010年11月26日欠條一張,載明:“今欠到張某材料費肆萬參仟元整(43000) 欠款人:馬某 2010 11月26日”。
在本案一審及另案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向馬某調查時,馬某陳述,涉案“貸款條”也是材料款,與另案中的欠條為同一筆款項。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提供的借據不足以證明張某將涉案借款交付給馬某,故張某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據此,一審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認為,涉案“貸款條”載明的款項數額與另案中一筆欠款的數額完全相同,兩張條據載明的出具時間相差僅六天,張某在向馬某催要還款時亦未將兩張條據均拍照發給馬某,馬某本人陳述兩筆款項實為一筆款項出具的兩份條據,故涉案借款與另案中的一筆貨款為同一筆款項的可能性較大。如兩者為同一款項,則上訴人張某涉嫌虛假訴訟犯罪。至于是否構成犯罪,需經有關刑事程序認定。但對有相關犯罪嫌疑的,依法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據此,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張某的起訴。
張某涉嫌採取虛構事實手段,將一筆貨款同時轉化為一筆貨款和一筆借款,單方捏造民間借貸民事法律關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張某的虛構事實行為如果成立,不僅嚴重侵害馬某的合法權益,而且妨害了司法秩序,涉嫌構成虛假訴訟罪生駒惠理子。
2005年12月至2008年11月期間,某房產開發公司在開發房地產過程中,由于資金短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以支付高息、給付回報為誘,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億餘元。其中王某某從尚某某處借款20萬元,並約定了利息。後尚某某以民事案件起訴至法院生駒惠理子。2013年5月,法院經刑事程序審理,認定某房產開發公司、王某某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判處刑罰,同時責令某房產開發公司向被害人退賠借款本金。
二審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公訴機關指控某房產開發公司、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法院經審理已作出刑事判決,上述刑事判決書中所認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事實中包含本案借款,在此情況下,上述款項應當通過刑事追贓、退賠的方式解決。尚某某現就同一事實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不應予以審理。二審裁定:撤銷原判,駁回尚某某的起訴。
民間借貸中,借款人如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債權人以民間借貸為由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所涉人數眾多、當事人分布地域廣、標的額特別巨大,影響範圍廣,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對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為被告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正在審理該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保護應當通過刑事追贓、退賠的方式解決。
二審判決後,因本案三名當事人均存在虛假陳述情況,故二審法院依法對三人分別作出處罰決定。具體情況如下:
劉某某在一審訴訟中陳述涉案借款系現金交付,二審中又改稱系轉賬支付83000元,現金支付17000元。劉某某二審提供的銀行流水顯示,借款當天其向林某賬戶轉賬83000元。因劉某某在一審訴訟過程中作出虛假陳述,其行為構成妨害民事訴訟,二審法院決定對劉某某罰款10000元。
林某在上訴狀中載明:林某沒有接到一審法院傳票,一審法院程序嚴重違法;劉某某沒有實際交付涉案款項。二審訴訟中,林某認可收到了一審法院的開庭通知,因其人在外地故沒有到庭;關于借款金額,林某先是認可收到借款80000元,在劉某某出示轉賬記錄後又變更為認可實際收到借款83000元。綜上,因林某在上訴狀中的陳述與二審陳述明顯相互矛盾,存在虛假陳述,其行為構成妨害民事訴訟,二審法院決定對林某罰款15000元。
文某某在上訴狀中載明:文某某因聯系不到一審法院電話通知發傳票的人BG大遊,故不知道一審何時開庭;文某某雖然寫借條給劉某某,林某提供擔保,但劉某某沒有實際交付款項。二審訴訟中,文某某認可其收到了一審法院的開庭通知,因林某表示他會去處理故文某某沒有到庭,且文某某認可在本案一審訴訟中林某告知其實際借款數額為80000元。綜上,文某某在上訴狀中的陳述與二審陳述明顯相互矛盾,存在虛假陳述,其行為構成妨害民事訴訟,二審法院決定對文某某罰款10000元。
誠實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亦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前,在民事訴訟、特別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當事人虛假陳述、不守誠信的情況較為突出。人民法院通過對虛假陳述的當事人予以制裁,對于淨化訴訟環境生駒惠理子,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審理案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營造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社會氛圍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對于借款利息,因董某在一年時間內在本省法院系統作為原告起訴的案件達10餘件BG大遊,已經超出正常民間借貸的合理限度,系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涉案的借貸應認定無效。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給付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被告應自其收到借款之日給付原告資金佔用使用費。
本案所涉的“職業放貸人”,是指未經監管部門批準,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反復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從中賺取高額利息的單位和個人。職業放貸人為了逃避法律規定的利息限制,往往採取套路貸、砍頭息、以各類名目收取費用等違法行為,款項來源往往伴隨著非法集資、高利轉貸,討債時往往採取暴力催收、虛假訴訟等方式,嚴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為了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民間融資市場秩序,防範職業放貸人利用訴訟行為將非法利益合法化生駒惠理子,人民法院通過認定職業放貸行為無效,借款人無須再支付高額利息的處理原則生駒惠理子,有效避免了職業放貸人通過出借資金獲取高額利息。該案對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打擊職業放貸行為,維護金融秩序具有積極意義。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新的司法政策,出借人的行為屬于職業放貸的,對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借貸合同約定支付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的,一律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原告交付的款項來源于銀行貸款,原告將獲取的貸款資金按照年利率24%轉借給三被告,屬于高利轉貸,故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原告主張按照年利率24%計算利息的請求不能成立。三被告應當返還借款本金及資金佔用期間的使用費,使用費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遂判決:一、被告郭某BG大遊、莊某、週某向原告姜某返還借款88521.81元及使用費(以88521.81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原告姜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秩序,根據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對約定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借款人應當返還因資金佔用期間的使用費,使用費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或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對于借款人實際收到的借款本金,應當予以返還。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新的司法政策,出借人的行為屬于高利轉貸的,對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借貸合同約定支付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的,一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