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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大游|女王信息|保险金信托的法律构造!

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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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G大遊APP下載BG大遊平台首頁個人理財BG大遊官網入口大遊。所謂保險信託,是一項結合保險與信託的金融服務產品,以保險金給付為信託財產,由保險投保人和信託機構簽訂保險信託合同書,當被保險人身故發生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時,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受託人(即信託機構),由受託人依信託合同的約定管理、運用,並按信託合同約定方式,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並于信託終止或到期時,交付剩餘資產給信託受益人女王信息。

      作為一種融合保險和信託兩項制度功能的新興金融產品,其法律構架涉及保險合同與信託合同兩類合同關系,法律主體主要涉及了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信託委託人、信託受託人和信託受益人七方主體。

      2014年,保險金信託在中國大陸面世,雖然關注保險金信託業務的保險公司與信託公司不斷地增加,客戶數量與所涉及的資產規模也不斷增長,但是其發展速度緩慢,其所涉客戶數量(約1000名)與資產規模(約100億)和我國大陸目前擁有的數以百萬計的高淨值人數及十萬億級的保險市場、信託市場規模相比明顯的不成比例。且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關于保險金信託的相關規則不夠明晰,實踐中也存在著一些爭議,使得萌芽中的保險金信託發展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

      (一)有利于保護保險受益人的權利。當保險受益人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未成年子女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其通常缺乏合理運用保險金的能力。即使是成年子女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女王信息,也存在揮霍浪費的情形。將保險金轉為專業的財富管理機構,可以有效的規避保險金被揮霍或者不具有支配能力的情形,能夠最大限度最有效地保護保險受益人的權利。

      (二)有利于合理避稅。以美國為例,美國的法律體系中對于遺產、贈予等規定了高額的賦稅,其稅收法律體系對于人壽保險金的免稅規定也非常的嚴格女王信息,而信託財產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美國保險金信託的主導模式是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託,投保人將保單的所有權利轉移給受託人(信託機構),以明確放棄變更或撤銷受益人權利的方式使得受益人的收益權成為一種不可撤銷的權利,將保險金請求權作為信託財產,使得保險金可從被保險人的應稅遺產中完全分離出來BG大遊,實現合理避稅。

      (三)有利于實現保險金與風險或者債務的隔離。保險金信託成立後,保險金成為信託財產,這些財產不僅獨立于受託人的固有財產,也獨立于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當委託人、受託人被債權人追索或陷入破產清算時,保險金信託財產可以依法避免被追索或者列入清算財產,從而能實現風險與債務的隔離。

      (四)利于實現保險金的保值增值。作為受託人的信託公司通常具有豐富的投資理財經驗,其通過專業人員的管理,可望獲得較高的投資收益。

      作為一種新型的金融產品,保險金信託涉及到保險合同以及信託合同兩種法律關系,其法律問題主要涉及到以下幾方面:

      (一)保險金請求權可否作為信託財產。信託財產是信託關系的基礎,委託人將其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合同進行管理或者處分。信託財產的確定性是信託成立或設立的“三個確定性”原則之一,另外兩個是意圖的確定性和受益人的確定性。釐清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的邊界,才能使受託人對于信託財產進行精準的控制、管理女王信息、運用。

      在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金請求權能否實現存在著巨大的不確定性,投保人可以隨時對于受益人進行變更,除非有特別的約定。在信託成立前,如果投保人變更了受益人或者撤銷受益人的受益權,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及該權利代表的所有權益也將消滅,這樣將無財產作為信託財產。但是在投保人放棄受益人變更權的情況下,保險收益權或者保險金請求權將從一種不確定的、可撤銷的權利轉變成為一種不可撤銷的、具有確定性的財產性的權利,既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二)受託人(信託公司)可否作為投保人。將信託公司直接列為投保人,或者有被保險人(父母)預先支付信託公司一定金額的財產作為保費,約定信託公司為投保人、以父母為被保險人、以子女為保險受益人簽訂保險合同,同時約定子女作為委託人及信託受益人、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簽訂信託合同。信託公司兼具投保人與信託受託人的雙重身份。

      當信託公司作為投保人的時候女王信息,可以確定保險受益人一經確定不會發生變更,被保險人預先支付的費用可以確保保費的及時支付,不至于出現因保費拖欠導致保險合同終止的情形BG大遊。但是這種模式存在保險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人身保險合同在訂立時,立法通常要求投保人對于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者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主要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而信託公司作為投保人時,通常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這樣保險合同會因為缺少保險利益而無效,保險金信託自然也無法有效成立。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可否作為委託人。實踐中主要存在兩種模式,一種是以子女為保險受益人與信託收益人的他益信託模式,父母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通常同時是信託委託人。此時的信託財產不論是保險金請求權還是保險金均屬于保險受益人(子女)的財產。即使父母憑借著法定監護人的身份代為處分子女名下的財產,但是該財產本質上仍然屬于子女所有。這與委託人應以自己的財產設立信託的基本要求相違背,進而影響信託合同的效力。另一種是父母以自己為保險受益人和信託受益人的自益信託,以年金險保險金作為信託財產,投保人兼具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和信託委託人四重身份。這種模式雖然符合法律的規定,但因為涉及適用範圍更大的身故保險金的傳承與財富管理問題,不足以體現保險金信託的制度優勢。

      (四)信託公司可否作為保險受益人。中國大陸現階段的實踐中將保險金轉換為信託財產的模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將保險受益人直接指定為信託公司;二是將保險受益人先指定為自然人再變更為信託公司女王信息,同時在信託合同中約定委託人(投保人)放棄變更保單受益人的權利。這兩種模式均有益于確保信託關系的穩定性,提高信託公司開展保險金信託的積極性。但是也存在著缺點:

      首先,被保險人的生命健康權可能受到損害。原保險受益人因在保險合同之外,如果出現了原保險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的情形BG大遊,因其非現保險受益人,則不受保險法有關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失權的法律責任的約束,同時其也可以擺脫繼承法中有關繼承人故意傷害被繼承人情形下的法律責任的約束。

      其次,信託合同可能無法成立。在信託公司被直接指定為保險受益人時,信託合同將因當事人主體的競合而不能成立。此時,信託公司兼具保險受益人女王信息、信託委託人和信託受託人三種角色,信託合同實質上只有一個當事人BG大遊BG大遊,故信託合同不能成立。

      唯一可行的方案是,在信託合同成立後將保險受益人變更為信託公司,並在信託合同中對信託受益人喪失受益權的情形作出明確的規定,以避免道德風險。

      保險金信託作為一種新的金融理財產品BG大遊,具有保險分散風險和信託代客理財的雙重功能,能有效彌補保險金再分配靈活性不足與管理短板,利于資產的保值增值。但是中國與相關發達國家相比,在保險金信託方面存在著制度缺失及供給不足的問題。此後可借鑑域外的相關經驗,盡快在立法中構建保險金信託的法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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